如今,“爆款”一词随处可见,淘宝爆款、手机爆款等常常出现在电商平台又或是商场。服装爆款对于消费者,这个词也并不陌生,但这对于很多服装企业和设计师而言,对这个词真心是又爱又恨。一方面是消费者对其衣服的设计及面料等的肯定,而另一方面,一款爆款产品在上市后,往往引来一大批的抄袭和模仿。那么对于服装企业又或是设计师来说,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权前应该准备什么材料呢?
裕阳代理人指出,如果服装上印有或者附着图文设计的,比如有自己设计的卡通漫画,只要该作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可以通过著作权(版权)的方式来受到保护。但是对于衣服本身的造型或者剪裁等,通过著作权(版权)方式很难在法院得到支持。这是因为对于成衣来说,其本身的造型设计和形状是依附于依附的实用功能的,即使成衣在造型设计和形状上具有美感,但也与它的功能不能分离。而它的美感与功能不能分离的时候,就难以收到著作权(版权)的保护,这个是在著作权法上的一项“实用性和艺术性剥离”原则。
此项原则源自美国,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Mazer一案中得以确立,该案涉及的是以女性人体造型雕像作为台灯底座是否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实用性和艺术性剥离”原则的基本表述是:“受保护的艺术性必须能够与物品的实用性分离开来,受保护的艺术外形必须能够作为艺术品独立于实用艺术作品而存在。”此项原则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在我国的相关案件中得到认可和体现。因此,对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而言,即使构成作品,也属于“实用艺术作品”,而实用艺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可以与功能独立出来的美感,而服装设计很难脱离功能用途。例如,缝制在衣服袖口的各种纽扣设计源自对欧洲古代军服的模仿,属于美感设计,但其仍然具有防止袖口磨损的功能。因此,在排除了服装设计中的公有元素以及与功能有关的元素后,具有独创性的美感部分可谓所剩无几。
必须指出的是,服装的造型仍然有构成作品的空间。例如,在前不久美国最高院宣布再审的Varsity Brands v Star Athletica一案中,需要判断拉拉队服上的美术设计和拉拉队服的实用功能可否脱离,对此,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拉拉队制服中的线条、臂章、拉链和颜色组合可以被轻易识别,而且,一套全白的拉拉队制服同样可以起到遮盖身体,让穿衣者完成欢呼、跳跃、踢腿、翻转等一系列动作,换言之,上述线条、臂章、颜色组合和拉链设计可以在观念上与制服的实用功能相分离,因而应当受到版法的保护。
对于大部分服装而言,其本身的造型和设计虽然难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模仿和抄袭行为,应当如何维护服装设计者的权益呢?
1.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将符合专利法的服装设计作为专利申请,即将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为专利。
2.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前段时间因为“律师袍”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业内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很多文章从版权、商标和专利角度分析认为“律师袍”难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却忘记了分析仿造“律师袍”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上,如果服装产品上的设计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使公众对于仿造产品和知名商品之间发生混淆,就有可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列出的情形而受到法律规制。
裕阳知识产权提醒服装设计师及服装企业,对于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但是相对一般企业对产品的保护来说,建议大家选择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其产品。不仅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间、材料等相对简单,同时,不管在电商平台还是线下投诉,专利法还是比较好操作。
如果您也遇到服装产品投诉的困难,又或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有不明白之处,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