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3〕1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16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评价工作安排
(一)2016年度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和建筑业)认定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为依据。
非施工类建设行业相关企业技术中心可纳入制造业或高技术服务业予以认定。
申请认定企业须为2015年7月31日前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须满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由于今年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试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请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在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和填报原申报材料的同时,再按照《工作指南》的要求,于8月10日前另行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材料各一份,包括申请报告、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表、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汇总表以及纸质推荐意见。
(二)申请认定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仍按《实施方案》执行。
(三)评价企业为2015年前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评价仍然按照原管理办法。
经与省建设厅商定,今年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不再另行印发通知。
(四)请申请认定和评价的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登录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及附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给所在市、县(市、区)(区指萧山、余杭、富阳、柯桥、上虞,下同)经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信委)。暂未获得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名和账号的,请向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五)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对申请认定和评价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随初审意见行文报送我委,同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企业申报(评价)材料。省属企业申请认定(评价)网上报送材料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协助核实。
(六)2016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仍实行限额申报,市级限额6名,其中国家创新型城市限额10名;县(市、区)级限额2名,其中大市强县限额4名。
(七)企业材料上传至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的截止时间由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确定,系统默认为7月30日。省经信委网上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其他事项
(一)《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价材料的表格、填表说明和填写要求可从省经信委网站下载。
(二)地税涉税证明请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规范出具企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通知》规定办理(可从省经信委网站下载)。国税、海关涉税证明按《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办理。
(三)请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将申请认定和评价文件、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及申请认定和评价企业国税、地税涉税证明(原件)各两份,寄或送至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属地如有建筑业认定和评价企业的,须同时将申请认定和评价文件、申请认定企业名单(不含企业申报材料和国税地税涉税证明)一份寄或送至省建设厅节能与科技设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