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和质量强省建设,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根据《关于“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技术〔2013〕57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领域
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重点及新兴产业培育重点,具体参考《2022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重点领域》。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重点支持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产品申报,原则上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应完成主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山区26县不低于2000万元),申报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山区26县不低于800万元)。
(三)近2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比重不低于3%。企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产品质量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以上,有较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管理水平较高,社会责任好。
(四)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等重大事故,社会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经信部门、有关省级企业集团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浙企智造在线公共服务应用进行申报,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12月5日。
(二)地方初审报送。各地经信部门于12月9日前通过浙企智造在线协同管理系统完成初审,统一行文将申报汇总表报送省经信厅,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宁波市及所辖县(市)由宁波市经信局统一汇总报送。省属企业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行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寄送纸质材料。本次申报实行限额推荐,详见申报推荐名额表,针对消费品领域可适当倾斜。若申报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数不超过5个。
(三)组织评审认定。由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认定,确定年度“浙江制造精品”名单。
(四)加强应用指导。“浙江制造精品”以提升浙江制造产品市场知名度、竞争力、附加值为主要目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享受“互联网+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请各地加强“浙江制造精品”的政策宣传和指导,择优推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质量可靠、经济效益好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