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全国有数百家商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该协会表示,商户只有加入协会才能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商标,加入协会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无独有偶,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也起诉了全国各地上百家经营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称这些商户使用的“逍遥镇”字样涉嫌侵权。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述纠纷答记者问时指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在我国,商标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其中前两者为普通商标,后两者为特殊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相同点在于,二者的申请、注册都要经过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商品质量具有统一标准,并且都要接受监管和监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李伟民教授解释称,原则上来说,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非仅限于原产地或发源地本地商户使用,这取决于商标注册主体在申请商标时提交的相关章程和规则。
换言之,如果某集体商标注册主体并未限制特定区域,那么外地商户的产品和服务达到了集体商标所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标准,只要申请入会或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便可以使用该商标,“沙县小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所以自然生长的原产地产品更加依赖地理环境因素,在申请集体商品进行保护时,往往有地域等因素的范围的限制,超过限定地区的产品,即使品质和质量非常接近原产地保护的产品,也难有适用集体商标的空间。
李伟民教授解释道。以沙县小吃为例,虽然它是集体商标,但是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都有商户使用该商标,它脱离了最初单纯地域性的限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沙县饮食文化的传播,甚至拉动了当地旅游经济发展。
11月21日,河南周口市西华县表示,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商标起诉事宜。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表示将立即停止对全国经营者维权。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王国华介绍,集体商标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简单来说,注册集体商标的主体是某一集体组织,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有“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因此,集体商标是为集体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
王国华律师表示,在商标的使用上,集体商标有特殊的表现: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利,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此次陷入商标纠纷的“潼关肉夹馍”属于集体商标,通过在国家商标局官网检索发现,其于2015年12月14日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介绍,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验能力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纯羊毛”“绿色食品”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显示,“绿色食品”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因此,只要某生产商的产品达到了国家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所要求的“绿色食品”标准,那么不管该商户在哪个城市,提出相应手续,都可以使用该商标。
李伟民教授介绍,二者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使用主体的不同。集体商标注册以后,只有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才能使用,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以后,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另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是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重要模式。从上述地理标志的概念也可以看出,它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
据媒体此前报道,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上百家小吃店的理由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因此要求商户赔偿,金额为3万元到5万元不等。如商户想继续使用上述商标,需选择加入协会或协会授权的企业,并支付一定的加盟费。
以此次商标纠纷为例,在老潼关小吃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前身)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下称《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潼关特定区域”的范围,具体到纬度、经度范围,行政区划上包括城关镇、秦东镇等6个乡镇。因此只有在潼关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商户,才可以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商标,潼关区域以外的商家则不能使用。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潼关肉夹馍协会有权向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户收取加盟费?答案是否定的。
王国华律师向央视网记者解释:“外地的肉夹馍商户不能异地加盟协会,也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但是作为商标注册人的潼关肉夹馍协会及其成员,只能使用该商标,无权向外地商户许可该商标的使用权,更不能收取会费。”
简单来说,外地商户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这是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来决定的,“并不是向协会说的那样,只要外地商户交了加盟费就可以继续使用商标了,协会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应中还提到“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王国华律师表示,这表明集体商标并不是强制性的,对于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户而言,无论其是否加入协会,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潼关”),比如“潼关特色肉夹馍”“王记老潼关肉夹馍”等。
央视网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沙县小吃”商标由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申请,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在上述“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中,外地商户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一集体商标,那么开遍全国的“沙县小吃”为何不存在地域限制?
上述商标纠纷案中,外地商户之所以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是因为“潼关肉夹馍协会”在申请时备案的《规则》中明确界定了“潼关特定区域”的范围。
李伟民教授介绍,当前我国集体商标的产品类别主要为果蔬等农产品,这类产品往往更加依赖原产地的地理环境,会受到更加严格的地理因素限制,“比如说只有在陕西富平种植苹果才会有特定的味道和色泽,但是换到东南沿海某城市,就没有这样的口感”。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产加工技术的进步,譬如肉夹馍、米皮、拉面等食品小吃类商品,即便离开了地理标志最初所在地或发源地,不依赖于地方地理因素,也依然能够达到和原先同样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李伟民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主体在制定章程和规则时应该更加人性化,更符合社会发展现实,不能简单的‘一刀切’限定生产区域”。
“目前许多公众对含有地理标志商标的认识是存在误区的,并不是说这个商标中含有某地地名,就一定是某地独有的”,事实上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不是唯一答案。
李伟民教授表示,未来的《商标法》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规范应该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和审查标准,应从注重从自然因素、地理因素的审查转移到注重人文、质量和服务标准上。肉夹馍、米皮、拉面这类小吃,其本身具有群众性和民间性,因此在餐饮服务类别上不宜过多考虑其地理因素。
李伟民教授也提到,证明商标或许比集体商标更适合肉夹馍这类小吃,因为前者不限制商户的特定区域,只强调商品的质量和标准,有更多不同地方的经营主体可以加入其中。如此一来,不但可以宣传地理标志所在地或发源地的特色产品和城市形象,同时其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也是得到保障的,“这对品牌价值的提升具有很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