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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其美,推动我国音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裕阳 2019-12-23 01:11:47 阅读(1314)
摘要:希望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近年来,国内音乐产业界呼声不断。唱片公司急在现有市场回报入不敷出,资金、人才断链,无法反哺优质内容生产;流媒体平台急在付费模式尚未成熟,业务盈利大多依靠增值服务,大多内容变现能力不足,“长尾效应”难发挥;演艺艺人急在难于获得合理充分的版权收益,且职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唱片公司大量投入,唱片公司利益受损同样会给艺人带来负面影响。

希望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近年来,国内音乐产业界呼声不断。唱片公司急在现有市场回报入不敷出,资金、人才断链,无法反哺优质内容生产;流媒体平台急在付费模式尚未成熟,业务盈利大多依靠增值服务,大多内容变现能力不足,“长尾效应”难发挥;演艺艺人急在难于获得合理充分的版权收益,且职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唱片公司大量投入,唱片公司利益受损同样会给艺人带来负面影响。

 

6月30日,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主办的关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沙龙在京举行,行业组织、唱片公司、演艺艺人、法学学者等业界多方代表齐聚现场,各抒己见,但诉求一致:我国著作权修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必要且迫切,早日实现两“权”其美,才能更好推动我国音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难获合理回报

从内容策划、录制,到专辑销售、演出推广,每张歌曲专辑背后都需要唱片公司持续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同时,唱片公司在发掘培养艺人、提升音乐作品价值、引导大众审美品味和追求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国际唱片业协会调研发布的《全球音乐报告2019》显示,2018年全球录制音乐市场连续第4年实现增长,涨幅达9.7%,再创新高,我国音乐产业整体收入上升至世界第7位。唱片公司持续扩大投资,发掘多元市场,寻找增长途径,大力扶持艺人,为全球市场带来更多优质音乐。在互联网信息传播时代,即使面临着数字音乐的巨大冲击,唱片公司为音乐产业作出的贡献并未减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全球录制音乐产业收入中有14%来自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而这两项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上是缺失的,这意味着,广播组织和商场、酒吧、饭店等都可使用录音制品赚取利润,录音制作者却得不到任何经济回报。目前,国内唱片公司收益大多源于流媒体平台为积累版权内容向唱片公司支付的版权费用,既没有形成健康、成熟的使用者付费模式,也没有形成稳定的利润增长点。唱片公司对于音乐产业的投资并未得到对等回报。

 

摩登天空副总裁范雪介绍,目前摩登天空年均发行200张音乐专辑,投入了巨额成本,单纯依靠音乐作品版权收益根本无法收回成本,需要借助音乐节演出等多种业务收益来平衡支出。录音制作者基本权利的缺失,导致扶持优秀艺人、生产高质量音乐内容变得举步维艰。正大音乐总裁蒋涛同样表示,音乐产业发展需要以量变催生质变,但在如今“流量为王”的市场环境下,唱片公司因无法获得合理回报,无法投入大量成本专注于内容生产,而需要更多地考虑如何快速变现。

 

激发市场活力

国际上,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已得到普遍认可,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及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都规定了这两项权利,全球已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对这两项权利予以了立法保护,其中涵盖几乎所有亚太国家和地区。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唱片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仅享有4项邻接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值得注意的是,过去20年,复制权和发行权依赖的实体唱片市场不断下滑;出租市场从未建立,出租权形同虚设;互联网盗版侵权问题依然严重,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未形成健康的商业模式。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市场收入的萎缩使得录音制作者对于广播权与公开表演权的立法需求更为急迫。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认为,录音制品与电影作品从创作层面而言没有区别,词曲作者需要依靠录音制作者完成艺术审美,立法将录音定义为制品而非作品欠妥。蒋涛也表示,录音制作者在音乐产业中并非单纯从事机械加工,而是予以作品艺术创造性,其创造的隐形价值附着于音乐作品上,观众欣赏的是完整的歌曲,而非单独念词或读谱,因此,应当赋予录音制作者对等的权利,这是对录音制作者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尊重,进而激发产业各端活力。

 

“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应当是录音制作者的标配,只有令录音制作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才能有效推动音乐产业良性发展。我们不应该输在立法保护的起跑线上。”周亚平说。在中国唱片集团总经理樊国宾看来,录音制作者缺少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就如同一个人的造血机能出现了问题。文化产业如果没有版权收益将无法践行行业使命。

 

亟待立法保护

自2006年开始,我国音乐产业界通过多种形式呼吁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些呼声得到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201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调研工作正式启动,201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小范围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稿中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获酬权,但遭到了有关行业人士的反对;同时,该草案并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公开表演权。

 

事实上,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早已实现市场化运营,广告、网络视听节目等均能为其带来巨额收入。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实际创收5639.61亿元,而国内录制音乐产业产值只有35.16亿元。音乐产业界认为广播电视行业不仅应该且有能力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国家一级演员、歌唱家郭蓉表示,立法不健全会导致音乐市场出现各自为营的局面以及很多不规范行为,应当尊重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激发优秀内容生产。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一级演员刘玉婉同样认为增设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非常必要,她作为政协委员将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呼吁立法部门加快修法步伐,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规则,更好地保护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郭禾认为,著作权框架应当根据经济形势来调整,以前的著作权框架依赖于复制行为,当前则更依赖于传播行为,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都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增设录音制作者的这两项重要权利。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指出,音乐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赋予录音制作者基础权利,吸引更多内容创作者,是应当给予的立法保障。(李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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