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下称逸香缘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万元。
永和公司诉称,其经授权获得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独占使用权,逸香缘饭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永和豆浆"餐馆(下称涉案餐馆)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的字样,并且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中查询到名称为"永和豆浆"的逸香缘饭店相关信息,侵犯了永和公司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三快公司辩称,美团网中的信息系商户自行提供,其作为平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逸香缘饭店认为,其使用"永和豆浆"具有合理理由;且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及相应维权权利。在该案中,"豆浆"确为通用名称,"永和"是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是,逸香缘饭店在门头和餐具等处使用与涉案商标字体相同的"永和豆浆"字样并非标识黄豆来源所必须,加之逸香缘饭店还在餐具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图案,故其对"永和豆浆"的使用并不构成正当使用。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处于上诉期内。
在该案中,逸香缘饭店在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类别相同的餐饮服务中,在门头、餐具等多处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及与涉案商标中图案近似的图形,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对涉案商标中作为通用名称的"豆浆"和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地名的"永和"的正当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永和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不进行任何避让地随意使用。(司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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