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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双袜子卖了25元,侵权赔偿厂家6000元
来源:裕阳 2019-12-16 03:46:48 阅读(1063)
摘要: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称,其是驰名商标“浪莎”的所有权人。该商标经其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刘某店铺出售的“浪莎”牌丝袜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之后,原告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和商誉。

 

山东济南市民刘某在该市经营一家小型超市,他怎么也想不到,两双袜子卖了25元,最后竟要赔偿厂家6000元。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称,其是驰名商标“浪莎”的所有权人。该商标经其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刘某店铺出售的“浪莎”牌丝袜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之后,原告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和商誉。

 

被告刘某则辩称,在没有通过执法部门的现场封存和本人签字的情况下,不认可这些东西是从其超市购买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8日向该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达济南某超市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店内花25元购买了2双外包装印有“浪莎”字样的同款袜子,并当场取得小票一张。

 

公证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拍照,并将其中一双袜子及小票装入信封并封签。浪莎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载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在济南某超市购买的标注“浪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印刷模糊,未见产品正品痕迹,产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防伪标识与本公司所确定的防伪标识不同。上述产品不属于本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确认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办案法官介绍,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本案中,经公证及庭审核查,可以认定刘某销售的“浪莎”短袜与原告浪莎公司的浪莎短袜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也与浪莎公司产品的外包装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浪莎公司核准注册的“浪莎”商标,但该短袜并非浪莎公司所生产。

 

法院认定刘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浪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浪莎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商品,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判令刘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卢金增 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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