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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综艺《梦想的声音》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
来源:裕阳 2019-12-06 05:19:52 阅读(1397)
摘要: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熊某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江广电集团)、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对其创作的花朵图形美术作品(下称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浙江广电集团《梦想的声音》节目舞台地板屏幕背景中使用的花朵动画构成对熊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判决浙江广电集团向熊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宣判后,浙江广电集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审结。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熊某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江广电集团)、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对其创作的花朵图形美术作品(下称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浙江广电集团《梦想的声音》节目舞台地板屏幕背景中使用的花朵动画构成对熊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判决浙江广电集团向熊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宣判后,浙江广电集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审结。

 

熊某诉称,浙江广电集团在其制作的《梦想的声音》节目中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未为其署名;爱奇艺公司网站提供《梦想的声音》节目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行为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浙江广电集团辩称,其所用素材(下称素材动画)为自行购买,涉案作品系根据教程完成并无独创性,熊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爱奇艺公司辩称,其同意浙江广电集团的意见,提供《梦想的声音》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已取得相应授权不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动画在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形式上的差异并非否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充分条件。法院经比对后发现涉案作品的花朵图形与被控侵权动画的花朵图形在花朵各个花瓣的布局分布等方面基本一致,被控侵权动画的花朵图形与素材动画的花朵图形存在一定差异。浙江广电集团虽在诉讼中提交了操作过程,但未完整详细展示具体制作过程,并且涉案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被控侵权动画用于《梦想的声音》节目的时间。由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动画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因爱奇艺网站中提供了《梦想的声音》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已取得该节目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并无主观故意且已经尽到审查义务。

 

点评

 

舞台美术设计在现场表演过程中通过人物造型和景物造型塑造人物形象,对表演现场效果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在舞台美术设计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美术作品,该案涉及的被控侵权动画即是如此。如果在舞台美术设计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应当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素材并在该素材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改编,除了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外,也需要注意在修改及改编的过程中留存修改以及改编内容等相关材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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