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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某些定制的钥匙扣吊坠等是否已侵权?
来源:裕阳 2019-11-29 01:35:06 阅读(1372)
摘要:市场上经常出现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现象,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场上经常出现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现象,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于并未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作商标,而是制作成了商品,因而很难归入已经达成共识的两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混淆和淡化。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并未用作商标或装潢,不具备适用混淆规则的基础;同时,这种现象是否会淡化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也很难证明。

 

在难以认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来求解?大多数观点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搭乘他人“便车”,便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有观点认为,搭乘“便车”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搭乘“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例外,需要设定前提和构成要件。

 

目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未将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行为规定为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因而只能从是否构成未类型化不正当竞争的路径来考量。判断是否构成未类型化不正当竞争,首先需要判断商标权利人是否拥有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其利益显然不能是商标法已经保护的利益(防止混淆与淡化)。

 

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应轻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该如何规制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行为?如果注册商标的标识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且未超过保护期的,可以主张著作权保护路径。(华东政法大学  黄武双)

 

一件商标,代表的是多年来积累下来的口碑,信誉,文化。对于商标的防御与保护,我们都应加以关注。如果说商标注册是防御的第一步,那么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的运用,就是对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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