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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两分钟,赔偿50万!
来源:裕阳IP 2019-05-14 01:24:15 阅读(1230)
摘要:侵权两分钟,赔偿50万!

随着网红经济的出现,视频行业逐渐崛起一批优质视频内容制作者,而后抖音、秒拍、快手、今日头条等APP均进军短视频行业,并入驻了一批内容制作精良的团队。


如今拍短视频可不用什么特别专业的知识和极好的拍摄装备了,只要短视频制作者(也可称为自媒体)拍的短视频足够有趣,且内容输出高频又稳定,然后运营上也很成熟,那么粉丝自然而然地会被吸引过来,这时候短视频制作者做广告便可以为自己取得丰厚的收入、利润。


不仅具有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而且还比直播更具有传播价值,同时又丰富了新媒体原生广告的形式。难怪有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拍视频,而不少企业也乐于寻找有强大粉丝渠道的自媒体,拓展这一新项目。



不难发现,很多人喜欢模仿别人拍一些动作视频。没错,就是那种用同一个主题、动作和BGM的搬运工式仿拍。


不管在哪里都能看到这种搬运工,连各大短视频平台上都四处可见,甚至有的搬运工还因此成为了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红。


自此后抄袭的重灾区中多了个短视频抄袭。别人花费时间做的优质短视频,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搬运工做了二次处理后,成为私人吸引流量的工具。


就这样,同一内容的短视频经过二次、三次、N次的处理,重复出现在不同平台上,这不仅令观众看得眼花,还让视频原创者因此停止再创作。


难道短视频没资格收版权保护吗?可能有不少网友觉得没这个必要,但一位短视频作者刘先生却因为两分钟的短视频和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一条公司)较起了真。



事情是这样的:一条公司在2018年3月将刘先生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2分钟短视频发布在了其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上,用于为这一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其视频中并未署名作者。


因此,视频原作者刘先生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一条”的运营商一条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是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视频记载了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其中有对该款汽车的整体外观、内部仪表盘、变速箱、后备箱感应启动等进行展示的特写画面,还有利用无人机拍摄的驾驶该车行进的画面以及崇礼雪景和滑雪的画面等。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条公司使用涉案视频获得了刘先生的授权,刘先生要求一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于是这个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迎来了宣判:2分钟短视频获赔50万,是目前为止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



其判决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1.涉案视频是刘先生使用专业设备拍摄并剪辑而成,视频将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的相关画面结合,通过特写等镜头较好的展示了汽车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


2.根据一条公司的相关宣传,其为专门的广告宣传媒体,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收益巨大,一条公司将涉案视频作为该品牌新款汽车的广告,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传播,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3.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10万/条,微信传播报价为10-15万/条,广告收费金额较高;


4.一条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分别在微博和微信发布涉案视频,至刘先生公证取证时,阅读量已累计40万以上,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9月,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


海淀法院的观点是:一条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宣传媒体,直接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之产生了较高的市场价值,因此在判赔时充分考虑了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一条公司的广告报价、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以及不及时停止侵权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淡化了作品长度因素,强化了市场定价规则,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 


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并没有必然联系,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就越高。


只做了区区2分钟短视频的原创者居然获得了50万的赔偿,这也给其他视频搬运工敲了警钟。


除此以外,,还有很多关于短视频侵权的案例:


比如2018年8月百度旗下的某视频平台因擅自播放西瓜视频享有权利的郭德纲综艺节目《一郭汇》(15分钟短剧)被海淀法院认定侵权,百度公司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5万元。


还有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其涉案的抖音15秒短视频虽然篇幅短小,但同样具备了很强的独创性和正能量,应当属于“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认定百度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作为平台不构成侵权,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保护版权这一事,有关部门在将来会在打击这种短视频的搬运工、剪刀手的事情上,加大惩罚力度,到时候或许突破目前最高赔偿记录。


所以小编建议在某平台上活跃的用户,以及打算进军某个行业的企业,一定要及早地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 加强内容版权管理,要坚持先授权后传播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不得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


◎ 加强维权管理,要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


◎ 加强侵权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未经许可违法上传、分享他人作品的行为,特别是以合理使用为名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


◎ 加强社会共治,对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重点保护预警作品及权利人提交的热播热映作品,要加强版权审核并及时处置。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本公众号转载的目的仅用于传递信息,如果您觉得该信息不宜被公众浏览或有其它原因,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感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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