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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没保护好,劳斯莱斯成为了卖马桶?B站变成了卖夜壶?
来源:裕阳IP 2019-04-09 01:38:32 阅读(1130)
摘要:商标没保护好,劳斯莱斯成为了卖马桶?B站变成了卖夜壶?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劳斯莱斯,已经成为了汽车奢侈品的代名词,它的知名度可谓是全球妇孺皆知。作为世界名人的首选座驾,劳斯莱斯的价格是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及的,据悉仅劳斯莱斯一个车标就能卖到30万,其品牌的巨大价值不言而喻!


劳斯莱斯成为了卖马桶?


然而,劳斯莱斯作为世界超豪华汽车品牌,享受品牌美誉与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饱受被傍名牌地困扰!甚至,有些商标摹仿者将“劳斯莱斯”同音近似商标注册在了“抽水马桶”商品上。可想,这类商标对“劳斯莱斯”品牌美誉的超强破坏力!


面对如此傍名牌行径,劳斯莱斯怎能忍得了?维权没商量!


公告期提异议


陈某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第15552642A号“劳丝来丝”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龙头;抽水马桶”等商品上。


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劳斯莱斯所属公司——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就注意到了这个商标,并及时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请求。


然而商标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劳丝来丝”商标在2017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


提起无效宣告


异议失败并没有阻止劳斯莱斯的维权热情。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再次维权,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商标“RR图形”、“ROLLS-ROYCE”及其中文译文“劳斯莱斯”和“罗尔斯-罗伊斯”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在中国也是家喻户晓,是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丑化。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将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的第1601715号“劳斯莱斯”商标于2000年4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发动机、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13日。


此外,申请人还在中国在第4类、第7类、12类、第37类、第42类等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劳斯莱斯”、“ROLLS-ROYCE”、“R图形”等商标。


争议商标中的汉字“劳丝来丝”与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劳斯莱斯”在文字构成与呼叫上均相近,且未形成特定整体含义以资区分,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劳斯莱斯”的复制、摹仿。


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维权进行时


除此之外,商评委网站显示,同一时间劳斯莱斯还对其他几个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包括第19850473号“劳斯卡司LAO SI KA SI”商标(图一)、第4040763号“劳斯来斯 神奇天王 及图”商标(图二)。


图一


图二


两商标跟前述“劳丝来丝”商标一样,都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宣告无效。


劳斯莱斯最终能够成功维权得益于其完善的商标布局,有效的商标使用,品牌的成功塑造,更在于其及时积极的维权努力。假如在首次商标异议维权失败后就放弃后续救济维权程序,那劳斯莱斯也能最终获得维权成功。


B站变成卖夜壶?


之前B站上诉了一家名叫北京赛瑞思动文化传播的有限公司,理由是这家公司注册了一个叫做“哔哩哔哩”的商标。并且用这个商标生产飞机杯,夜壶,充气娃娃,避孕套,坐便器,振动按摩器等一系列……


对于此事,原告上海幻电方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一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理由如下:


一、原告所运营的哔哩哔哩(bilibili)弹幕视频网站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哔哩哔哩(bilibili)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及品牌。


二、“bilibili哔哩哔哩”为原告首先独创并使用的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先申请了“bilibili哔哩哔哩”商标,并在使用过程中与原告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原告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


三、诉争商标系第三人恶意抢注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裁定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四、诉争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以及对该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五、第三人恶意抢注原告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对此,法院认为: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注册商标


本案中,原告在评审及诉讼中提出诉争商标侵犯了其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不仅要审查诉争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还需要审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除非现实中存在相反的证据,否则应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准。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9类“USB闪存盘”等商品、第41类“培训”、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既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又不存在交叉检索的情形,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尽管诉争商标“哔哩哔哩”与引证商标一、二、三“bilibili”在文字呼叫方面相似,但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款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本案中,原告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知名服务名称以及对该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根据原告在评审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其经营的“哔哩哔哩”网站(www.bilibili.com)为我国大陆用户社区一家综合性弹幕视频网站,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其“哔哩哔哩”和“bilibili”相关标识可以认定为在先使用并一定影响的商标和服务名称。但该知名商标和服务名称据以知名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服务的内容、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条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系针对诉争商标的标识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而言,而非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诉争商标为中文“哔哩哔哩”,其标识本身及文字含义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系商标法体系中的原则性条款,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与其有关的具体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因此,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如果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款中的某项原则性内容,则应当以商标法中该原则性内容所对应的具体条款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此外,原告所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亦非当事人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在被告及本院已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作出评述的情况下,对于原告依据该条款提出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评述。


基于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商标注册一定要“快、准、狠”!正所谓“未雨绸缪大于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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