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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黑人蚊香”撞上“黑人牙膏”,一场战争就这样开始了!
来源:裕阳IP 2019-04-08 01:19:56 阅读(1112)
摘要:广州一公司生产“黑人”蚊香,遭黑人牙膏索赔!二审判赔50万

广州一公司生产“黑人”蚊香,遭黑人牙膏索赔!二审判赔50万


“穿着西装,打着领带,头带一顶高帽,露出标准的八颗牙齿的微笑”,“黑人牙膏”半身黑人男子形象的商标图案可谓是深入人心。但是,就这么一件图案商标让多家公司多次对簿公堂。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黑人牙膏品牌持有人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来公司”)提起的著作权维权案作出二审判决。


因发现一款蚊香产品上使用了经典的黑人头像形象图案,好来公司将广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黑人公司”)、其公司法人杜某彬、广西发昌香业有限公司(下称“发昌公司“)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易初莲花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50万元。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杜某彬、黑人公司、发昌公司共同制造、销售的蚊香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的黑人头像图案(被诉侵权图案)侵犯了好来公司对引证图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全额支持了好来公司的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好来公司著作权归属无法查实


1985年5月,好维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为国际业务公司。自1989年开始,该公司在中国陆续注册了“黑人”“DARLIE”及图形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国际分类第3类“牙膏、牙刷”等、第21类“牙签、清扫用具”等、第30类“洗涤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作为其关联公司的好来公司成立于上海,随后在我国台湾、香港等地设立生产基地。


2014年,好来公司在起诉时称,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好来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始使用旧版的黑人头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好来公司委托美国人亚美·瑞拿对头像三图形作品重新设计,采用一个头戴高帽、露齿而笑、穿西装打领带半身男人头像,与其洁白牙齿形成鲜明对比,以突出牙膏美白洁齿作用及功能,表达希望消费者使用黑人牙膏后会有如黑人头像般雪白健康的牙齿的美好寓意。


好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最终作品头像二创作完成后即将其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并推向市场,延续至今。长期以来,好来公司及关联公司都在产品上使用了引证商标。


黑人公司由杜某彬成立于2012年9月,在成立公司前的2002年,杜某彬就被诉侵权图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


提起侵权诉讼


好来公司于上世纪30年代在上海成立,随后在我国台湾、香港等地设立生产基地。好来公司关联公司好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维公司)于1985年5月15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


自1989年开始陆续将“黑人”和“DARLIE”等文字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并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30类和第21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


2002年3月,杜某彬就被诉侵权图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129592号图形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黑人公司则由杜某彬于2012年9月成立。


2014年,好来公司向白云法院起诉称,引证图案存在初始版本(头像一)和最终版本(头像二)之分,系好来公司的关联公司自上世纪30年代开始使用的旧版黑人头像作品发展而来。


上世纪80年代,好来公司委托美国人亚美·瑞拿(AMY·DRESNER)对旧版黑人头像进行重新设计,先于1989年初步创作完成头像一,再于1990年创作完成最终作品头像二。


此后,好来公司及关联公司将头像二商标(即该案中的引证商标)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并延续至今。


杜某彬未经授权将头像二(即被诉侵权图案)申请注册为商标,黑人公司授权发昌公司生产带有被诉侵权图案的蚊香等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易初莲花公司作为销售商,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好来公司请求白云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头像二图形的著作权人是否是亚美· 瑞拿,好维公司从何取得头像一图形的著作权或者授权也无法查实,首次公开发表头像二图形的是其关联公司——好维公司。


因此,在无法证明好来公司是头像二的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好来公司无权向被告主张其相关行为侵犯了头像二的著作权。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好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好来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白云法院驳回了好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侵权


在该案二审期间,基于被诉侵权图案的图形商标被宣告无效。


二审期间,好维公司及好来公司对杜某彬第3129592号图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3月30日对该争议商标作出无效宣告。


根据裁定书的内容,杜某彬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且其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黑人’、‘多芬’、‘拉芳’等众多知名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


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经二审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引证图案头像作品的著作权归谁,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该案中,好维公司主张过“杜某彬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好维公司对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但由于在上述行政诉讼案之前的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未明确提出该主张,该项主张被法院认定“不属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审理”。


可见,好维公司曾提出的该项权利归属之主张未获法院支持。相反,在好维公司和好来公司针对杜某彬第3129592号黑人头像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后续行政诉讼案中,法院认定好来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因此,好维公司在好来公司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之前将涉案作品注册成商标的行为,不能成为否认好来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依据。


并且黑人公司在其网站中将大幅涉案作品予以展览,客观上通过信息网络予以传播,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取,黑人公司将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


源于其所称的“商标持有人”角色,考虑到杜某彬与黑人公司之间的关系,对于好来公司提出的该两主体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易初莲花公司,其销售的是蚊香产品而非涉案作品本身,考虑到其作为销售多种不同商品的大型超市,合理注意义务不宜过高,且被诉产品有合法来源,故赔偿损失的责任予以免除。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及后果等因素后,全额支付好来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


来源:部谷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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