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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站注册B站商标!B站上诉被驳回
来源:百度资讯 2019-03-21 09:29:14 阅读(1577)
摘要:A站与B站是国内两大知名弹幕视频网站,两者之间呈竞争关系,最近有消息称:A站子公司注册“哔哩哔哩”商标用于售卖成人用品,B站上诉被法院驳回。这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对此,法院认为: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注册商标
  本案中,原告在评审及诉讼中提出诉争商标侵犯了其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不仅要审查诉争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还需要审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除非现实中存在相反的证据,否则应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准。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9类“USB闪存盘”等商品、第41类“培训”、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既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又不存在交叉检索的情形,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尽管诉争商标“哔哩哔哩”与引证商标一、二、三“bilibili”在文字呼叫方面相似,但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款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本案中,原告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知名服务名称以及对该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根据原告在评审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其经营的“哔哩哔哩”网站(www.bilibili.com)为我国大陆用户社区一家综合性弹幕视频网站,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其“哔哩哔哩”和“bilibili”相关标识可以认定为在先使用并一定影响的商标和服务名称。但该知名商标和服务名称据以知名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服务的内容、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条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系针对诉争商标的标识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而言,而非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诉争商标为中文“哔哩哔哩”,其标识本身及文字含义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系商标法体系中的原则性条款,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与其有关的具体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因此,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如果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款中的某项原则性内容,则应当以商标法中该原则性内容所对应的具体条款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此外,原告所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亦非当事人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在被告及本院已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作出评述的情况下,对于原告依据该条款提出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评述。

  基于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国际商标注册找服务就找裕阳知识产权,专业代理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设计、商标交易企业和个人商标服务,注册不成功退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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