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认为: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感觉要火”组成,其属于一般日常用语,若将其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关于第24129510号“感觉要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8537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第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9510号“感觉要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感觉要火”组成,其属于一般日常用语,若将其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18年08月17日
来源:商标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