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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短视频平台“掐”起来了!抖音诉伙拍著作权侵权索赔105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8-09-19 10:45:36 阅读(2070)
摘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受理的首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因认为百度和百度网讯负责运营的“伙拍小视频”平台侵犯其著作权,“抖音短视频”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将百度及百度网讯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及百度网讯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5万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受理的首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因认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和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负责运营的“伙拍小视频”平台侵犯其著作权,“抖音短视频”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公司)将百度及百度网讯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及百度网讯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5万元。

如今,大量占据用户消费时间,极具“吸金”能力的短视频已成了互联网行业的“香饽饽”。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纠纷背后反映的是短视频平台之间激烈的竞争。对于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等焦点问题,有关专家认为,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要从个案分析,关键要看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

热门短视频引发纠纷

2016年9月上线的“抖音短视频”平台是一款以拍短视频为主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用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拍摄音乐短视频。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抖音用户数已经超过7亿,月活跃量超过1亿。而上线于今年1月的“伙拍小视频”是百度贴吧旗下的一款以UGC模式为主(用户原创内容)短视频软件,支持最长15秒的短视频录制,支持贴纸、美颜、支持视频速度调节等功能。

微播视界公司称,由用户“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的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在与创作者签订独家协议之后,“抖音短视频”获得了“5.12,我想对你说”这一视频的独家排他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经核查及用户举报等,微播视界公司发现,百度及百度网讯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视频在“伙拍小视频”平台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 从而吸引了大量用户在“伙拍小视频”上浏览观看该作品。微播视界公司认为,百度及百度网讯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微播视界公司以侵犯“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百度及百度网讯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5万元。

抖音诉讼维权总监宋纯峰表示,该视频作者与抖音签订了协议,抖音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事实上也是在为作者维权。创作者个体在面对巨头的侵权时,往往无法支付费时费力的维权成本。希望通过此次维权,在规范整个行业的同时,也能坚定创作者个体维权的信心和决心。

笔者联系了百度及百度网讯相关人员,其表示,目前不便做出回应。

具有独创性成为关键

如今,传播快、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的特质让短视频平台迅速成为新的资讯及社交媒体平台,伴随着各大互联网“巨头”企业的一一加入,短视频已然成为了互联网的下一个风口。据易观千帆发布的《2018年5月短视频平台类APP》报告显示,截至今年5月,“快手”短视频平台月度活跃用户已达到2.3亿人,“抖音短视频”月度活跃用户已达到1.8亿人,而“火山小视频”“西瓜视频”等月度活跃用户规模已经超过1亿人。毋庸置疑,在互联网“用户=流量=金钱”的“流量变现”方法之下,短视频既“吸睛”又“吸金”。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纠纷背后突显的是短视频平台之间激烈的竞争,而优质内容作为短视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必然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然而,短视频作为新兴产业,其在法律上如何加以保护,在国内外均处于探索期。从目前看来,业界关注的焦点主要表现为:用户自拍上传的小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如何界定等问题。

那么,用户自拍上传的小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清华大学深圳研究院副教授何隽认为,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短视频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自行创作、摄制完成,这类原创视频的独创性明显,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另一类是对已有素材进行剪辑、加工、制作而成,这类二次加工而成的短视频通常没有获得原作品作者的授权,同时也很难满足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要求,因此这类短视频本身就存在侵权的可能。

“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狭义的作品需要个案认定。”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阮开欣表示,若短视频具有较高独创性,可以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若其缺乏较高独创性,则只能作为录像制品加以保护。

对于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的问题,“首先要考察短视频权利归属。”在阮开欣看来,短视频的权利人既可能是用户,也可能是短视频平台。若用户为短视频的权利人,短视频平台可能基于雇佣关系获得版权,也可能通过转让等获得版权;若短视频权利人为其他短视频平台或视频平台等,用户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上传他人享有版权的短视频,短视频平台作为中立的网路服务商,需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施行通知与移除的程序,同时,当短视频平台对于侵权视频的传播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其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版权责任。

对此,何隽表示,首先,用户要对自己上传平台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承担责任。如果用户上传的短视频构成侵权,平台在满足如下条件时,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明确标示该短视频是由用户提供,并公开平台的联系方式;未改变用户上传的视频;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视频侵权;未从用户上传视频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相关侵权的视频。其次,短视频平台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判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第一,短视频内容的知名度;第二,平台是否对短视频进行了分类和推荐等。对于知名度较高的视频内容,平台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如果平台对视频内容进行了分类和推荐,也需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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