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号,海淀区法院网发出案件快报,“爱奇艺”起诉“今日头条”索赔3千万,称“今日头条”未经授权擅自在手机端应用程序以短视频的方式传播影视作品《延禧攻略》,此案正在审理中。
如果你没有看过《延禧攻略》,那么你身边的亲戚朋友一定有看过的“本宫劝你善良”这一网络红词就是出自该剧。
一、《延禧攻略》
《延禧攻略》是今年大热的一部宫廷剧,因该剧一改以往电视剧女主“白莲花”的形象,剧情新颖且引人入胜,深得观众喜爱。
就连小编坐地铁,都看见有五十岁左右的阿姨端着手机在追《延禧攻略》。
该剧红透半边天,爱奇艺作为该剧独家播放网站,播放量已超过100亿。
经爱奇艺公司调查,“今日头条”关于《延禧攻略》的短视频单片播放量已超过80万次。
二、案由
爱奇艺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延禧攻略》在全球范围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运营商)未经授权播放《延禧攻略》的短视频系该作品剧集内容,侵犯了其对该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更为具体些: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从我国相关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来看,“今日头条”在手机端播放短视频的行为的确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什么说“今日头条”的行为侵犯了《延禧攻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呢?
首先,“今日头条”播放的短视频系电视剧《延禧攻略》剧集内容,属于电视剧作品《延禧攻略》的一部分,受著作权保护。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今日头条”播放《延禧攻略》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擅自”播放这一行为侵犯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爱奇艺”是否有权起诉“今日头条”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因此,电视剧作品《延禧攻略》的著作权属于该剧制片者。
但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下发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者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爱奇艺”声称其经合法授权独占《延禧攻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因此“爱奇艺”应是与电视剧作品《延禧攻略》的著作权人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合同。
这样来看,“爱奇艺”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今日头条”的。
“爱奇艺”索赔3千万是否合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爱奇艺”若要索赔3千万,需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或者“今日头条”擅播所获的违法所得达到3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