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家里总会见到“徐福记”的产品,徐福记在国内糖果市场一直是稳居首位,1994年品牌诞生,是广东知名糖果品牌,专注于生产经营糖果、糕点、沙琪玛、巧克力及果冻布丁等糖点休闲食品,但却遇上了仅一字之差的“黄福记”,围绕“黄福记”在糖果、糕点市场上展开了一场商标纠纷。
徐福记公司注册多个“徐福记及图”商标,用在糖果、糕点、果冻、饼干等第29类与第30类商品上。
荣丰公司2010年3月注册申请“黄福记”商标,2012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黄福记”在饼干、蛋糕、糖果、果冻(糖果)、茶等第30类商品上。
2015年7月,徐福记公司向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诉争商标“黄福记”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据此,徐福记公司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6年5月,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类似商标是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存在较大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同时,“黄福记”和“徐福记”分别构成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唯一或主要识别部分,两者均包含“福记”二字,且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虽然存在“黄”字与“徐”字之差,但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整体上不易区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此外,结合徐福记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徐福记及图”商标在糕点、糖果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获荣誉及广泛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徐福记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徐福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号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糖果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注诉争商标的商品与徐福记公司存在某种关联,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按照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一般识别和对文字、图形等商标组成部分的理解来进行,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存在较大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最大争论点,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既不能触碰其他企业的底线造成侵权,也要防止自身知识产权被侵害,商标保护必不可少,无形资产将给企业创造更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