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相似外观设计与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有何异同?
1999年1月1日以前,日本实行的是类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允许申请人注册与其已经注册的外观设计(主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可以在主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后提交。如果主外观设计的权利被放弃或者被无效,则类似外观设计的权利相应灭失。类似外观设计也不可以单独行使权利,判断侵权时仅考虑主外观设计,对类似外观设计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日本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法律规定,将类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改为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制度。从外观设计人同日分别注册申请的外观设计中选择一项基本外观设计,与其类似的外观设计称为“关联外观设计”。其申请要件为同一申请人、同一申请日、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效力上,基本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均为独立的外观设计。
2006年,面对申请人和相关行业日益高涨的呼声,日本将关联外观设计申请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即关联外观设计的登记申请日应当在基本外观设计的登记申请日以后,且在基本外观设计的授权公告之前。这使得申请人能够更灵活地提出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关联申请。
关联外观设计申请的要件包括:
1.同一申请人,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保证注册审定时为同一申请人即可;
2.关联设计申请日在基本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后到公告日之前;
3.与基本外观设计类似;
4.基本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设定了专用实施权时,其关联外观设计,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登记。
对于关联外观设计申请的数量没有限制。对于基本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有实施权的许可,由于必须同时许可所有的外观设计给同一被许可人,故已进行了专有实施权许可的基本外观设计的关联外观设计,不得另行许可。关联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自基本外观设计的设定登记之日起20年终止。
日本关联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之间属于不同申请,而中国相似外观设计则属于同一申请中的不同设计。
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和韩国类似外观设计都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日本从原来的类似外观设计申请日可以和基本外观设计不同、类似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完全绑定、侵权判断时仅考虑基本设计 演变为现在的关联设计,关联设计申请日在本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后到公告日之前,关联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各自独立,侵权判断时可以单独比对关联设计,基本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都是独立的申请。
我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制度则实质上是一种合案申请制度,要求同一申请日,相似设计可以单独主张侵权,也可以单独被无效,必须和基本设计一起整体许可使用、转让或放弃。此外,还有10项的项数限制。
那么我国相似外观设计的效力如何?
针对我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单独主张侵权。但在涉及权利处分等方面的程序性要求上,基于其复数外观设计权的集合体性质,则必须整体处分,而不能仅选择其中的一个或若干个设计进行处分,例如不能许可使用、转让其中某一个设计。
我国的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