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的起因:
昨天(20日),微博网友@鋼筆様子爆料称,上海小学二年级的语文课文第24课《打碗碗花》 (李天芳著散文),原文中的“外婆”全部被改成了“姥姥”。
搜索课文原文可以发现,作者文章中写的全篇都是“外婆”:
网友@白兔老爸晒出女儿7年前的课本,那时候还是“外婆”,并没有做改动:
那么,为什么要把“外婆”改成“姥姥”呢?
有网友找出了去年上海市教委针对这一问题的答复,上海教委认为,“姥姥”是普通话语词汇,而“外婆、外公”属于方言。
这篇课文出自《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语文课本(沪教版)小学二年级第二学期(试用本)教材。
二、不同的叫法:
或许大致以黄河为分界线,外祖父母就有不同叫法了:
黄河以南官话大多称外祖父母为外公、外婆(或其谐音);
黄河以北官话大多称外祖父母为姥爷、姥姥/姥娘;
其中洛阳南阳一带称外祖父母为魏爷、魏婆(曹魏与汉帝的故事);
四川多数地方称称外祖父母为家公、家婆;
粤语称外祖父母为公公、婆婆或阿公、阿婆;
闽南语不论是祖父母还是外祖父母都称阿公(a-gong)、阿嬷(阿妈/a-ma)(外祖父母也可较专一地称外公(ggua-gong)、外嬷(ggua-ma);
。。。。。。
欢迎更正补充
三、课文“外婆”统一改为“姥姥”是否侵权:
上海小学二年级语文第24课《打碗碗花》 将文内“外婆”统一改为“姥姥”是否涉嫌侵权呢?
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材使用作品是有一定特权的,但这个特权不是无限制的:
1.修改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把“外婆”改成“姥姥”,显然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除了修改权就没别的了吗,作者还有一项权利:
2.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们认为这一修改同时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
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仅仅一个称谓的变化,是否真的严重到了使作品受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呢?
“姥姥”和“外婆”,固然是近义词,所指的亲属关系是相同的。但这种相同放在学术文章里或许成立(严格来说学术文章里应该使用书面语“外祖母”)。
3.文学作品的意境和风格
《打碗碗花》是一篇文学作品,文学作品要讲究文学性,文学的意境、韵味、情感,作者的风格,等等。
就像鲁迅的文章,固然是用当年的国语写成,但时不时来点绍兴话,别有味道,再如沈从文作品中的湘西话等。
《打碗碗花》又有其特殊性:
作者李天芳是土生土长的陕西西安人,根据核实,陕西对于外祖父母的主要称呼为“外爷外婆”,不排除西安市区有其他称呼,对应的,陕西称呼“祖母”为“婆”,以和外婆区分,作者李天芳在写作的时候选择使用了“外婆”这一称呼而不是其他。
上海似乎都是称“外婆”的,上海本地的语文课本却硬生生地改成了“姥姥”...
“外婆”改成“姥姥”,表面上虽仅是称谓的不同,但文章意境已变,少了几分雅致...
综上,《打碗碗花》一文“外婆”改成“姥姥”这一修改,既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又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者完整权。
但是作者会不会去维权甚至主动出具授权,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