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3月到2018年4月,用了5年的时间,漫长的泰囧侵权案终于落下帷幕。最终结果:因构成不正当竞争,光线传媒、徐峥等须共同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
事件过程跌宕起伏,原告被告各是谁?侵犯了什么权利?具体经过如何?接下来慢慢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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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份上映的《人在囧途》是一部由徐峥和王宝强主演的喜剧电影,由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出品,上映之后总票房3763.5万人民币。因题材新颖,剧情幽默搞笑,《人在囧途》获得了很好的口碑,知名度很高。
2012年12月,《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上映,票房高达12.67亿元。因为电影名字和《人在囧途》十分相似,而且徐峥和王宝强依旧担任主演,大家自然而然地会认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对《泰囧》很是捧场。然而事实是,这部“续集”的出品方并不是武汉华旗,而是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泰囧》并不是《人在囧途》的续集。
明明演员阵容差不多,电影名字、风格都类似,就因为出品方不一样,《泰囧》就不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了,影响力如此之大的出品方,到底是何方神圣?换种说话,出品方其实就是电影的投资方,是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和其他各方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人在囧途》和《泰囧》出品方不同,产生利益冲突是必然的。
2013年3月,华旗影视以“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的理由将光线传媒告上了法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规定的制片人与电影片尾署名的制片人并非同一个概念,到底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在2013年的一份案情介绍中,华旗影视宣称自己拥有《人在囧途》一切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而《泰囧》侵犯了《人在囧途》著作权上的复制权。
同时,华旗还认为光线传媒、徐峥的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共计4名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明示、暗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将后者的成功转移到《泰囧》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光线传媒等赔偿1亿元的经济损失。
2014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光线传媒等确实存不正当竞争行为。光线传媒、徐峥等须共同赔偿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因不服此判决,光线传媒等几名被告提起上诉。2018年4月9日,光线传媒公布二审结果,上诉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事情告一段落。
此次案件以侵犯知识产权开头,最终结果却落在了不正当竞争上,但是过程中所引发的关于著作权的探讨却引人深思。对于影视公司而言,著作权无疑是最受重视的知识产权,因其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对类似于武汉华旗的公司或个人而言,做好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是首要且必要的工作;对类似于光线传媒等的公司或个人而言,在项目开始之前前,将著作权、商标等权利切割清楚,做好相关的授权工作,才能避免后面的“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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