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执业律师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后是否需要实习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不具有专利代理或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根据上述规定,执业律师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后,在申请专利代理执业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实习。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于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其律师执业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上述措施通过认可律师执业经历,能够降低行业准入门槛,鼓励和吸引具有律师执业经历的优秀专业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有利于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但是,上述措施并未取消相应的专利代理实习要求。
二、关于实习的相关具体要求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实习的规定,发布了《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管理办法》。同时,为了方便申请人办理实习备案等事项,形成了实习备案工作流程及程序。上述材料及申请表均可以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上获取。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条法司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