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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类“微信”商标被判撤销(概要+判决书)
来源:商标撤销 2017-12-29 12:00:00 阅读(1344)
摘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注册的“微信”文字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注册的“微信”文字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依法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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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由蛙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蛙扑公司)于2011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的“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娱乐信息、数字成像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文娱活动、节目制作”服务上,目前权利人为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游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相继作出决定,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的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的主要理由为:一、关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的使用。在指定期间,蛙扑公司对手机等设备搜索“微信游戏”网站及手机应用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公证使用的手机是申请人提供的手机设备,公证书并未明确记载是否接入互联网、手机浏览器缓存清理等情况,且腾讯公司对此明确提出异议;二是相对于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无论是网页模式还是软件模式,该游戏的正常运行往往需要服务提供者实时提供在线支持服务或各客户端间在线互动,“在线”是该服务的重要特点,而游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中的游戏说明尽管自称HTML5游戏,但没有客观证据显示具备“在线”游戏的相关特征。二、关于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上的使用。尽管有证据显示《桌游志》标注有“本刊电子版由微信®阅读提供技术支持,输入zyz.wixin.cn即可下载。微信®是蛙扑公司的注册商标”,但该表述是根据《桌游志电子杂志合作协议》作出,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游联公司或蛙扑公司在指定期间实际提供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三、关于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节目制作”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中显示节目的时间超出指定期间,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微电影的发表时间推定在指定期间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明显不当,且商标使用应当是公开使用并发挥产源识别作用,而节目制作相关合同均未显示诉争商标,不能证明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诉争商标发挥产源识别作用。因此,尽管商标权利人具有主观使用商标的意图,但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应当提供真实、客观、公开且是在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使用证据,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使用的服务均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亦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且其推定在类似服务上的使用亦不能成立。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游联公司已经针对本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书:

文字部分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陈栋 菅蓓蕾

原标题:结案信息 | “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的“微信”商标被判撤销

判决书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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