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海淀法院受理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影制片厂”)因认为中国汽车工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所运营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中,将“葫芦娃”的形象用做商业宣传,侵犯了上影制片厂著作权并索赔10万元一案。事实上,这并非上影制片厂首次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葫芦娃”的形象版权。
上影制片厂表示,《葫芦兄弟》是上影制片厂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上影制片厂也是“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葫芦娃”通过手工绘制而形成的视觉图像,结合线条、轮廓、服饰以及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角色造型,已在20多年的持续传播中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因此,无论是擅自在节目中抄袭和使用《葫芦兄弟》的剧情、形象、音乐,还是将“葫芦娃”角色造型用做商业宣传,都严重侵犯了上影制片厂的著作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指出,判定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有无直接使用原作品,若直接使用“葫芦娃”美术造型,则必然涉及侵权。现在很多文章、节目会借鉴一些经典的人物形象,这也要考虑细节程度,在思想层面的借鉴是法律允许的,但若所呈现的效果与“葫芦娃”自身的表达如出一辙,便可认定侵权。
来源:北京商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