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详情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来源:法律法规 2017-11-23 12:00:00 阅读(107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 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 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的有关规定。

二、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2日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上一篇:
下一篇:
裕阳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裕阳公众号,随时获取裕阳动态
相关新闻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整合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资源,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知识产权 | 2022-05-13 | 阅读(791)
  • 3月1日起施行!侵犯知识产权最高判10年
    回顾2020年12月29日新华社报道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 知识产权 商标 | 2021-03-01 | 阅读(9864)
  • 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要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到如此高度
    保护知识产权为何如此重要?知识产权工作有何“更高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举措?2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释放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磅信号。
    知识产权 | 2021-02-02 | 阅读(7673)
  • 2021.3.1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 法律 | 2020-12-29 | 阅读(5052)
  • 最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
    最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及《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 | 2020-12-15 | 阅读(3248)
热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