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一项有关商标的重要规定: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互联网企业将无法上市。
这是一个人人都甘愿做“低头族”的时代,一个互联网快速崛起的时代。在互联网时代,APP产品盛行的今天,第9类商标的确跟很多互联网公司有联系。第9类属于电子电脑类,其中,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是大部分互联网企业都需涉及的一大类别,其中包括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即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或从远程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项目。因为众多企业都是依托于手机App提供服务。如未注册第9类商标将会导致企业业务中断,甚至引起商业纠纷。
其实,早在这条新规发布前,证监会就已确立了商标问题之于IPO的重大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就规定:发行人应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对于高新科技与消费类企业来说,监管层会更加关注与企业业务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和商标问题,若有严重问题,将有可能直接否决。
因此,证监会这次发布的最新商标规定,就是把上文中的“可能”去掉了。而这带来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让那些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互联网公司彻底失去了上市的可能。
这就意味着企业得不到注册商标的垄断权,不仅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造成影响,同时在IPO期间,企业会存在诉讼的风险和隐患。换言之,企业是否能成功上市,决定权不在企业本身,而是掌握在“商标持有者”的手中。
没有相应的商标权,除了影响上市进程外,企业还可能面临被诉讼的风险。
2012年11月,网络存储应用115网盘在应用汇、安智等多家Android应用市场被下架,起因是接到“115”商标持有者控诉侵权。
2014年底,女性社交平台“西柚”被一家持有“西柚”注册商标的公司发出律师函,“西柚”并没有在第9类和第14类的注册商标,被而迫在各大应用市场下架,并最终改名为“美柚”。
2017年8月底,正冲刺 IPO(首次公开募股)的柠檬微趣(宾果消消消的运营商,全称为北京柠檬微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拥有其关键产品“宾果消消消”在对于互联网公司至关重要的第9类商标所有权,而陷入诉讼风险。
前不久,大量名称中带有“美妆”二字的微信公众号突然因“名称被违规清除”。微信官方回应说:“有用户投诉,名称中含有‘美妆’二字的公众号侵害了他人商标。”尽管后来微信承认本次集体清除过于粗暴,并部分恢复了相关账户名称,但商标权的杀伤力仍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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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创业公司在创业之初就把主要的产品和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并根据企业发展不断增加商标保护力度,在核心类别和重要类别之外,增加辅助类别的申请,就能够大大减少商标被碰瓷的风险,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IPO前夕也不会因为没有注册商标的垄断权而战战兢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