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la”被国内一家公司注册成商标,生产电动汽车的特斯拉公司要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在遭到商评委拒绝后,特斯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支持了特斯拉公司要求撤销商评委裁定的诉请。
9月2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特斯拉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华锐凯胜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华锐凯胜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申请注册“Tesla”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1月13日初审公告,后经核准,核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
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档案
2015年4月15日,特斯拉公司以“Tesla”商标与其在先申请的“TESLA”商标及图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一)档案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二)档案
此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特斯拉公司的主张均不成立为由,驳回其无效宣告申请。特斯拉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Tesla”商标与“TESLA”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情况下,若将该商标使用在电池或者电动车辆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