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诉纽巴伦侵权索赔3000万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城鹏运动鞋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新百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纽巴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3000 万元;城鹏运动鞋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50 万元,纽巴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新百伦公司诉称,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 New Balance 运动鞋两侧突出使用了大写的英文字母“N”标识。经过长期、广泛的品牌宣传及经营,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的“N”标识这一装潢已经与New Balance 运动鞋产品形成紧密联系,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首要标识,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装潢。新百伦公司认为,纽巴伦公司陈述其 N 图形商标的右下角有两条细线,构成了其商标的显著特征,并且其一直保持该显著特征。但实际上,N 字母套有的外框,比例明显大于两条细线,显著性更大。被告实际使用 N 字母时有外框,而其第 4236766 号注册商标没有外框,可以表明其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纽巴伦公司辩称,其享有核定使用在第 25 类鞋、服装等商品上的第997335 号商标、4236766 号商标、11247639 号商标、3954764 号商标专用权。其中,注册在皮鞋类别的第997335号注册商标,早在 1995年8月即已提出申请,并于 1997年 5月 8 日获准注册。第 997335 号、4236766 号、3954764 号“N”字系列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及核准注册后,新平衡公司均对此提出过异议或无效申请,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为“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近似或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在先权利”,但均未予以支持。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手游“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商标侵权 被索赔21万余元】
9月22日消息,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涉案作品为知名度较高的动漫作品“海贼王”而受到关注。
原告诉称,其是“海贼王”图文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网络游戏相关市场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原告在游戏类商品及网络游戏相关计算机软件服务上使用“海贼王”商标,多次获得各种奖项。
原告发现,被告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海贼王”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将2013年推出的“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手机网络游戏,发布在“联想应用商店”、“豌豆荚”、“nearme软件商店”等手机软件运营平台,误导相关公众,造成大量原告用户群体被分流,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手机游戏发布到“nearme软件商店”,双方通过协议对所获利益进行分成,获取高额利益。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海贼王”商标享有的商标权,获得了巨大的非法收益,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等标识的行为;在《法制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3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小编想说,面对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应听取专业的建议,并配合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若是有相关诉讼请求的,不妨在裕阳平台上进行咨询,热线400-660-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