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起诉称,2013年5月7日商标局核准了其申请的“凤凰”商标在第36类的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金融服务等。“凤凰宝”是其推出的一款余额增值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经其宣传推广,该产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及知名度。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凤凰宝”作为其推出的“现金理财账户”的名称,为消费者提供基金投资或相关的服务,并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上大肆宣传。天盈九州公司对“凤凰宝”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侵犯了农商银行“凤凰”商标的专用权。
法官认为,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中设置了“凤凰宝”栏目,并声称“凤凰宝”系其打造的现金理财帐户。相关公众会将上述内容理解为天盈九州公司与他人合作提供“凤凰宝”金融服务,而不会认为其仅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案外人信息。天盈九州公司未提交案外人经营“凤凰宝”金融服务内容或案外人主体资质、双方合作内容的证据。天盈九州公司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享有的知名度,与其是否系“凤凰宝”商标的使用人并无必然联系。
“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均由简体中文构成, “宝”字有货币、珍贵东西的意思。上述商标用于金融服务等,相关市场上亦存在多家以“某某宝”命名的金融服务,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应更着眼于“凤凰”二字。故法院认定“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构成近似。天盈九州公司在类似服务中使用近似商标,且在相关服务介绍中语焉不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