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驳回汉涛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百度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缘由】
大众点评网是中国知名的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而上海汉涛公司则是该网站的创建者和运营商。
上海汉涛公司发现,自2012年以来,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
汉涛公司认为,此举让百度公司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此外,百度公司的网站还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汉涛公司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及合理费用45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一审经过】
起诉理由整理为:
1、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直接替代了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
2、擅自使用“大众点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3、在新浪微博相关回复中虚假宣传称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请求:
1、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制作及删除百度公司运营的网站以及百度地图手机软件上的不正当竞争内容;
2、杰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内嵌并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相关产品及服务;
3、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共同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汉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53,470元;
4、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在百度公司、杰图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汉涛公司书面许可。
百度辩称:
与大众点评不存在竞争关系,抓取内容符合Robots协议。百度公司称,用户点评等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便用户点评属于作品,其著作权人也非汉涛公司,而是网络用户,故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是为了标注信息的来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百度地图”和大众点评在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的服务模式上近乎一致,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替代其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流量减少。
法院指出:
本案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判决:
通过综合考虑“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的市场地位、侵权方式和范围及持续时间、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仍未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素,法院判决百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百度赔偿大众点评323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经过】
百度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其上诉理由为:
1、百度地图是一项搜索引擎服务。百度地图中最终展现的搜索结果必然集中来自于大众点评、订餐小秘书等几家网站。
2、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严格遵循了行业惯例,且符合汉涛公司关于搜索的要求。
3、点评信息仅是消费者选择商家的参考因素之一,甚至不是主要因素。一审法院认为用户看了百度地图索引的点评信息就足以作出选择,属于以偏概全。
4、点评信息只是大众点评网的部分功能,一审法院以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索引其点评信息即构成替代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5、百度地图产品不仅未实质性替代大众点评网,反而给大众点评网无偿带来了新的访问路径和流量。
6、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失当。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
随着信息技术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如果不加节制的允许市场主体任意的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因此,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仍然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百度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且其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百度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2017年8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聚法,编辑: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