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雪洁日化公司是第7763084号注册商标“男士”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包括牙刷、电动牙刷等在内,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纳爱斯公司在其生产的牙刷上使用了“男士牙刷”字样,雪洁日化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纳爱斯公司辩称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结果:纳爱斯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是正当使用,构成侵权。
认定理由:
(一)“男士”和“男士牙刷”不是牙刷商品的通用名称;
(二)被诉侵权商品上“男士”的突出使用,客观上能够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性使用;
(三)纳爱斯公司的突出使用行为,已经超出正当使用范畴,不构成正当使用。
二审法院认定结果:“男士”表述的是商品的消费对象,不能识别商品来源,纳爱斯公司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认定理由:
(一)纳爱斯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不仅使用了“男士”标识,而且突出使用了其已注册商标和;
(二)“男士”是通用名称,纳爱斯使用“男士”是为了描述其商品的消费对象;
(三)雪洁日化公司的“男士”商标没用经过使用获得较大知名度,纳爱斯公司没有攀附的恶意;
(四)被诉侵权商品上“男士”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三、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有误的理由:
(一)判定诉争商标是否近似时仅从部分认定,没有整体判断;
(二)认定通用名称如果经过突出使用客观上可以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三)未判断使用者是否具有恶意;
(三)未考虑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没有判断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审法院认定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的要件:
(一)要考虑商标中除通用名称外,是否具有其他显著性识别要素;
(二)通用名称的使用是基于描述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特征、用途、产地等目的;
(三)被诉侵权主体的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四)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四、案情提示
综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是“铜墙铁壁”。首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仅限于商标性使用的行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其次,通用名称或者描述性词语被用做商标时是不能禁止他人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因为即使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要素使用,其在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外还具有其本身的含义,即描述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特征、用途、产地等,只要使用者不具有恶意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就应当认定为是正当使用,是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也就是说,考虑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同时考虑使用形式和使用目的。不能仅仅因为商标形式上相同或近似就直接认定侵权,还应当考虑商标的使用是否体现的是其本身的含义。
(来源:恒都法律研究院,编辑:裕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