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域名网址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关于域名规范的要求,自2017年9月1日零时起,“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启用新的域名网址http://cponline.sipo.gov.cn,现用域名网址http://www.cponline.gov.cn将停止使用,其全部内容迁移至上述新域名网址,业务办理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特此通知。
【商务部:相关部门将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
在8月31日举行的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回应对外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表示,相关部门正准备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这也是近年来中国政府首次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的专项行动。
高峰称,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开展大量调研,充分听取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准备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
商务部将很快推出此次行动的具体方案,并于近期实施。“下一步商务部将会按照国务院统一的要求,会同各相关部门抓紧推动对这个文件的各项政策的落实,我们的目标就是通过实施这39号文件,来提升我国吸引外资的综合优势,增强我们吸引外资的竞争力,使我国成为最富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的目的地,让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参与中国经济,实现共赢发展。”王受文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有关规定】
近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赔偿额等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赔偿额的规定,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质量大幅改善】
日前,中国农科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发布了《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2017年)》。《报告》显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数量增加的同时,质量正在大幅度改善,呈现出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趋势。
《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为119.54%,其中植物新品种、农业专利、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量指数为120.98%,年度申请量比2015年增加了20.98%,表明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仍在快速增强;授权量指数为118.95%,年度授权量比2015年增加了18.95%,表明农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获权能力不断提高。维持年限指数118.72%,与2015年的4.24%相比有了大幅度提升,表明农业知识产权数量增加的同时,质量正在大幅度改善,呈现出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趋势。
另外,从农作物推广面积看,根据2015年主要大田作物推广面积统计,2016年在推广面积排列前十的授权品种的推广面积占各类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例中,常规稻、常规棉、大豆、冬小麦、玉米、杂交稻的比例较上一年度均有明显提升,表明主要授权品种在大田作物生产中的主力军地位日趋凸显,涌现了一批主导主要粮食作物生产的自主知识产权大品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成效初现。
【浙江启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评估工作】
日前,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评估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评估工作。
《方案》强调,各部门要重点围绕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总体情况、纲要任务完成情况及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三个方面,对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全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评估。《方案》要求,25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部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评估报告》,同时,要根据“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评价指标”(涉及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共49个二级指标)分工方案,提供对应二级指标或同类指标数据。
根据《方案》安排,本次评估将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报告初稿,在征求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专家论证并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文案编辑:裕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