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伯尔尼公约》缔结以前,当时的文化大国诸如法国、英国,因其本国作品在外国饱受盗版之苦,对于本国作品在外国的保护主要通过与其他欧洲国家缔结了一系列的双边保护著作权公约实现;在《伯尔尼公约》缔结后,国际版权保护以多边体制为中心,并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设立,该体制也日趋完善。
如果把欧洲著作权保护产生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1)无国际保护阶段。从1451年欧洲印刷术诞生到18世纪之前(在英国是1709年《安娜法》制定前)只有个别出版商或者作者享有出版特权的阶段,毫无疑问,这时是不存在对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的;
(2)双边对等保护阶段。从1709年英国安娜法以及1793年法国等制定法律开始普遍保护作者权利后,情况发生了变化。1709年安娜法对于在英国境内(首先)出版作品的作者,不分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予以保护;但是在1831年的Guichard 诉Mori案中,对于首先在国外出版的作品,则不予保护;直到1837年英格兰通过了《国际版权法(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CT)》,规定如果外国对在英国境内首先出版的图书进行保护原则,根据对等保护原则,英国也对于首先在国外出版的图书进行保护。根据英国和德国(德意志的一些诸侯国,1846-1847)以及英国和法国(1851)签订的双边条约,开始对作者的著作权提供对等的双边保护。与英国法类似,1793年的法国法中的“作者”也包括外国人,但是,除了个别观点认为不管作品首先在哪国出版外国人的作品都是受1793年法保护外,主流观点以及所有法院判决都认为只有首先在法国出版的外国人的作品才受保护。但与此同时,在1840年,法国与那些法国人的作品被大量盗版的国家或地区展开了双边谈判,主张以对等的方式保护作者的权利;1843年与撒丁岛(Sardinia)达成了第一个协议;1851年与葡萄牙、汉诺威和英国等三国也订立了协议,但是法国没能与比利时与荷兰达成双边协议。
(3)向国际公约迈进。以1852年3月28日法国法开始对外国人视同为本国公民进行保护为标志,启动了在多个国家之间订立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进程。
19世纪欧洲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使得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者们开始大声疾呼他们的作品在国外遭受盗版的不公正待遇,巴尔扎克就曾对一包装运到圣彼得堡的棉花所获得的法律保护和作家的作品一旦跨越一国边境就遭受盗版的命运进行了对比,尤其是美国(当时是英国图书的盗版中心)和比利时(当时是法国图书的盗印中心)都不愿意保护外国人的作品。
从1840开始,法国力图改变这种状态。在无法和比利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国试图通过同那些从比利时进口盗版书的国家缔结条约,规定著作权对等保护原则来打击盗版。但是,直到1852年,并没有能够达成多少这样的双边协定(比如,荷兰、比利时这两个法国盗版书的“温床”,都不愿意订约)。
在双边谈判不那么有效的情况下,法国有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如果法国宣布在法国境内对外国作品的盗版是刑事犯罪,其他国家坑会更愿意采取同样的步骤。于是,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总统路易.拿破仑就颁布了上述1852年法令(Decree)。这样,在法国境内对于外国出版的作品的盗版就被禁止了。
从1852-1862年十年间,法国一共缔结了23个对等保护著作权的双边协定,使得颁布1852年法律的初衷得到了很大的实现,尤其是1852年8月22日与比利时,1855年3月29日与荷兰也都缔结了条约。从此以后,其他国家之间也开始缔结相互对等保护著作权的类似安排,这样,外国人的著作权逐渐地在各国得到了承认和保护(但当时美国、俄国和奥斯曼土耳其三个大国不保护外国人著作权)。
下表示1886年伯尔尼公约缔结前的双边著作权保护协定以及未缔结任何国际著作权协定的国家
1886年未缔结任何国际著作权协定的国家: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拉圭、秘鲁、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土耳其、乌拉圭、文尼苏拉、美国。
1858年9月27日-30日,作家和艺术家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这次大会的决议声明在没有对等保护的情况下作者的权利也应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并号召所有国家统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立法,因此,这次会议开启了建立1886年国际版权联盟的进程。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正是在前述1827年以来的双边条约或安排基础上形成的。
从前述历史来看,在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一开始零星的后来数量众多的双边条约为最终形成多边公约框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氛围和框架。
裕阳知识产权集团专注知识产权服务20年,若是有关于著作权或版权登记方面需要咨询或是需要提供服务的,可以随时咨询裕阳知识产权,咨询热线:400-660-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