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温州日电公司未经法国seb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的电动理发器产品侵害了其ZL200710137030.7号“带有切割高度调节的理发器”发明专利权。
遂于2013年4月8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日电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2.赔偿SE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括其为调查、制止日电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日电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作出(2013)浙温知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日电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